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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9时7分至10时40分之间,被告人梁某某与郑德平(另案处理)、肖银勇(另案处理)在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清溪丽水**小区**栋**单元**室,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丙家中的保险柜盗走,盗窃现金三人平分,每人约5200元,首饰由郑德平处理后分给肖银勇700元。因被盗首饰的型号规格不详,丽江市古城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未予认定。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查找到保险柜,在保险柜中发现还有现金14769元及其他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罗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桂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94****、1821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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