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21号
被告人梁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镇**村**队**号。曾因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7日5时许, 被告人梁某窜到本市**镇**社区**网吧,见被害人裴某某在60号座位置睡着,梁某用工具割开裴某某的口袋盗走其苹果牌手机(价值不详)逃离现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7月23日将梁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手机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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