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二部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恩平人,装修工人,住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巷**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修水人,个体微商,住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巷**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马某某、苏某某、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王佳亮及被告人梁某某的值班律师王鑫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沈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等方式,谎称有关系可以代办驾驶证、升级驾驶证,先欺骗被害人支付定金,后又通过向被害人发送假驾驶证照片的方式,欺骗被害人支付尾款。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参与诈骗作案3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0400元;被告人梁某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达人民币59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800元。
2.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8000元。
3.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9500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帮助被告人梁某某办理假的驾驶证照片1张,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4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赔偿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苏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提取、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网络诈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沈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梁某某共同诈骗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纯阳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巷**号。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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