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是第4382048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用色剂(墨)等,有效期自2008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6日。
2018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在位于喻某甲(另案处理)租赁的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社区**栋自建楼房**室办公,从喻某乙(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爱普生注册商标的墨水,通过“*甲耗材”、“*乙耗材”淘宝店铺对外加价销售假冒爱普生注册商标的墨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2652.5元。
2018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社区**栋自建楼房**室查扣假冒爱普生墨水共计1630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社区**栋自建楼房**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工业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淘宝交易记录汇总信息,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支付宝转账截屏照片,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淘宝订单信息截屏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喻某甲、王某某、喻某丙、喻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着手,由于公安机关查处,部分商品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珍珍
检察员助理:郭涵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4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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