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梁某晚(曾用名梁日晚),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号。2011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佛山市**特种石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晚、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梁某晚、何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廖某某合谋盗窃佛山市**特种石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财物,并由被告人廖某某提供**公司的路线和保险柜所在位置等信息。2018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晚、何某某利用被告人廖某某提供的上述信息去到**公司内,从**公司三楼办公室的两个保险柜内盗走人民币113192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晚、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晚、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晚、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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