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5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于2015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5时许,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广场**楼**网咖,趁被害人梁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裤袋里的一台价值1267元银色Iphone6Plus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辩解;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现声勘验笔录、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

7.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