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彩云开设赌场罪)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街道**社**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经他人推广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代理。2020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创建“**圈”,设置赌博规则,利用APP上下分的功能,组织人员以“**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自动抽取“大赢家”人民币1元。至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以上述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合计2万余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扣押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及VIVO手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转帐记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常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明细电子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网络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