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徐兴友,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金川县**镇**村**组**号附**号。2007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0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6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5年8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87********,藏族,文盲,住四川省小金县**乡**街。2010年4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2016年11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31982********,藏族,文盲,住四川省红原县**乡**村**组**号。2004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11987********,藏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汶川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2012年7月3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84********,藏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小金县**乡**村**组**号。2004年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6月1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4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2年4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2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宣告缓刑4年,2017年6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陈晓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5********,汉族,初中,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6年2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宣告缓刑2年9个月,2016年7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兴友、田某某、科某某、冯某某、刘东、梁某、陈晓东、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19年3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从他人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购买1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被盗本田牌汽车。1月15日,田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前往四川省红原县,途径四川省汶川县时,为逃避交警检查,遂联系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映秀中队辅警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明知上述车辆系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被盗汽车,仍帮助田某某驾驶上述车辆通过汶川县映秀镇。后田某某在红原县将上述车辆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徐兴友,徐兴友又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科某某。2019年7月19日,科某某在红原县源通酒店停车场内被挡获,当场查获上述车辆。2019年8月6日,冯某某在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挡获。同日,田某某在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区被挡获。
2019年7月,被告人刘东受他人委托代为销售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被盗长安牌汽车1辆、被盗五菱牌汽车1辆,后刘东又委托被告人梁某代为销售上述车辆。7月7日,刘东指使被告人陈晓东、阳某某分别驾驶上述汽车从成都市郫都区出发前往四川省小金县梁某的住处。7月8日晚,陈晓东、阳某某分别驾驶上述汽车在梁某的带领下前往红原县被告人徐兴友的暂住处,后梁某将上述车辆以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兴友。7月9日凌晨,徐兴友在其暂住处被挡获,当场查获上述车辆。同日上午,梁某驾车搭载陈晓东、阳某某返回成都市的途中被挡获。2019年8月28日,刘东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一自建房**楼**号被挡获。
经查,上述本田牌汽车系向某某于2018年12月2日停放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和二街的被盗车辆,长安牌汽车系涂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停放在成都市武青东五路的被盗车辆,五菱牌汽车系陈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停放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盗车辆。经鉴定,本田牌汽车价值人民币105000元,长安牌汽车价值人民币41000元,五菱牌汽车价值人民币23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兴友、田某某、科某某、冯某某、刘东、梁某、陈晓东、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兴友、田某某、科某某、冯某某、刘东、梁某、陈晓东、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兴友、田某某、刘东、梁某、陈晓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兴友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科某某、冯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东、梁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晓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真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诉讼卷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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