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梁小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超,绰号“超妹”,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乡**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28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庆,绰号“庆娃”,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8月11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小某、曾超、严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小某、严庆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曾超电话联系被告人梁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梁小某因身在外地,于是电话联系被告人严庆,叫严庆到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拿给曾超,同时又叫曾超直接联系严庆。严庆在梁小某家中拿到1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放置于广汉市蔚蓝小区蔚蓝茶府一楼楼梯间消防栓后面,并叫曾超自行去取。当晚,曾超到蔚蓝茶府一楼消防栓里面取到严庆放置于此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颗。在此期间,曾超通过微信先后向梁小某暂支付毒资10000元。梁小某通过微信向严庆支付好处费1000元。
2020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曾超联系被告人梁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400颗,双方谈好价格后,曾超向梁小某支付毒资6500元,梁小某将4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送到广汉市九江路交与曾超。
2020年10月14日,民警在梁小某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袋,共计56.85克。
被告人曾超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曾超以每颗3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何某某通过支付宝两次向曾超转帐6000元。
2020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曾超以每颗4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0颗,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曾超转帐2000元。
2020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曾超以每颗4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刘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曾超转帐400元。
2020年10月14日11时许,民警在对被告人曾超的家中依法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两袋共8.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12.67克。经鉴定,在查获的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侦查实验,每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平均重量为0.0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91.25克、被告人严庆贩卖甲基苯丙胺96克、被告人曾超贩卖甲基苯丙胺46.56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小某、曾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小某、曾超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世昌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小某、曾超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严庆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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