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5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小区**栋**。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大林,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2000********,汉族,高中肄业,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杨大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产生抢劫金店的想法后邀约被告人杨大林参与,后两人多次前往大足区**镇踩点欲实施抢劫未果。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杨大林携带提前准备好的安全帽、铁锤、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坐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当晚20时许,两人来到**镇**广场**珠宝城,由杨大林在门口负责接应,梁某某则手持斧头冲进该珠宝城内,用斧头砸烂金店玻璃展柜后,抢走16条项链,得手后两人先后逃离现场。9月13日凌晨,梁某某和杨大林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梁某某身上查获11条项链,从杨大林身上查获5条项链。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被抢的16条项链均系黄金材质。16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万3千余元。
2020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抢的16条金项链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 证人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梁某某、杨大林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
6. 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杨大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杨大林以暴力方法在公众场合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大林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杨大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洪亮
检察官助理:陈玉竹
2020年 12 月 7 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杨大林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扣押在案的安全帽两个、铁锤一把、斧头一把等作案工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