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大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0********,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楼**街**号**号。2000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6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祥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祥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0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至案发,被告人梁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一部分供自己吸食,一部分分装成零包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丙、杨某丁、耿某戊等人。2020年01月13日10时40分祥云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祥云县**镇**广场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经过搜查,民警在被告人梁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可疑物14个、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74颗、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2部。查获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可疑物14个,经称量净重6.02克,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74颗,经称量净重6.90克。经检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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