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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社区**村,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万宁市**局**,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社区**路**农场,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9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梁某某通过“闲聊”即时通讯软件建立一个名为“红红火火”群聊后,组织该“闲聊”群内成员在“天天爱海南麻将”棋牌软件的虚拟房间内进行赌博。每一局麻将结束后,“天天爱海南麻将”会自动生成积分结算图,参赌人员通过积分结算图约定赌资,通常约定一个积分折算为一元人民币的赌资。群内参赌成员将积分结算图截屏后发到该“闲聊” 群中,参赌群成员则在该“闲聊”群内以发红包的形式结算赌资。群内参赌人员中的赢家每一局麻将可赢一元至上百元不等。参赌人员在群内发红包结算赌资后,参赌成员中的最大赢家则在群内发四元至五元不等的“水费”红包让群主梁某某抽水。2019年年底,由于“闲聊”即时通讯软件被查封,被告人梁某某又通过“默往”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名为“红红火火”的群聊,并继续采取同样的方式组织该“默往”群内成员在“天天爱海南麻将” 棋牌软件的虚拟房间内进行赌博。梁某某在经营其赌博群期间,将被告人李某某设为群里的管理员,让李某某协助其管理赌博群,帮忙管理参赌人员入群等事宜,并和李某某约定,将15%的利润分给李某某。李某某表示同意,并积极介绍其朋友加入该赌博群。

经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梁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涉及的参赌人数为317人、涉赌资金金额7,864,332.68元,该团伙获利金额228,364.60元。

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二人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的手机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相关流水账目、相关微信截图、相关情况说明等;

3.鉴定意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电子证据:提取到的相关电子数据等;

6.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符某某等3人的证言;

7.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二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二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二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华兵

书  记  员:陈备名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二人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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