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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梁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号院**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茶园中路公益市场,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的手机1台,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35元。

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同案人何基定(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电动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一村中心市场牌坊旁边的蛋糕店门前,窃得被害人彭某某手机1台,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70元。

2019年12月25日11时,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市场**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梁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梁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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