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34号
被告人梁某陈,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住**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和2020年3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后于2018年8月29日和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文华,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住**县**镇**村**队**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陈、林文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林文华与梁某陈、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镇**社区一店内吃烧烤,同日7时许,梁某陈的朋友与其他桌的客人发生口角,后被6、7名男子追打。林文华逃离现场后回到位于本市**镇**路一出租屋找到黄某某,拿了两把砍刀后跟黄某某一起赶到**社区**小学路段与梁某陈等人汇合,将两把砍刀分别给了梁某陈和黄某某,并在**小学附近路段寻找之前追打他们的几名男子,后见到行人吉某某等人下班在路上行走,梁某陈和黄某某各自手持砍刀率先追砍吉某某等人,林文华等人紧跟在梁某陈后面冲向对面巷子,吉某某等人见状马上逃跑,随后林文华等人就各自回到位于**镇**路的出租屋休息。
2020年5月1日10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路一出租房**房将黄某某抓获。后于同日12时许,在东莞市**镇**路一出租房**房将梁某陈和林文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陈、林文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管制刀具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陈、林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林文华无视国法,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9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陈、林文华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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