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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受一名绰号叫“某某甲”(另案处理)的男子雇佣,驾驶桂D****4小汽车从广西北海市闸口镇装载一批无合法手续的香烟运往广东,运至藤县象棋镇甘村小学附近公路边一山脚处时,被藤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桂D****4小汽车现场查获芙蓉王牌香烟300条、利群牌香烟400条、双喜牌香烟900条,经检验和鉴定,上述查获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88000元,且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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