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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奇文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梁奇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县**镇**巷**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奇文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7日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slm99****联系梁奇文需要购买400元的毒品海洛因,接着梁奇文就发了收款二维码给黄某某,后梁奇文将放置毒品的定位和图片发给黄某某,黄某某根据梁奇文给的定位和图片取到毒品(约0.4克)。

二、2020年7月20日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联系梁奇文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转账460元给梁奇文,梁奇文将放置毒品的定位和图片发给黄某某,黄某某根据梁奇文给的定位和图片取到毒品(约0.4克)。

三、2020年7月28日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联系梁奇文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转账460元给梁奇文,梁奇文将放置毒品的定位和图片发给黄某某,黄某某根据梁奇文给的定位和图片取到毒品(约0.4克)。

四、2020年8月6日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联系梁奇文购买毒品海洛因,梁奇文收了黄某某的460元,梁奇文将放置毒品的定位和图片发给黄某某,黄某某根据梁奇文给的定位和图片取到毒品(约0.4克)。

五、2020年8月14日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联系梁奇文购买毒品海洛因,梁奇文收了黄某某的480元后,梁奇文将放置毒品的定位和图片发给黄某某,黄某某根据梁奇文给的定位和图片取到毒品(约0.4克)。

六、2020年8月16日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联系梁奇文购买毒品海洛因,梁奇文收了黄某某480元,梁奇文将放置毒品的定位和图片发给黄某某,黄某某根据梁奇文给的定位和图片取到毒品(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奇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奇文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廷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奇文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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