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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天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160号 

被告人梁天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8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1月4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天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10月30日、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天某行至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康泰大楼附近,窃取被害人蔡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浙CY****的银色丰田越野车内的人民币260元、港币100元、澳门元5元、美元24元、阿富汗尼1000元、俄罗斯卢布1085元、哈萨克斯坦坚戈33元、吉尔吉斯斯坦索姆111元、乌兹别克斯坦苏姆300元、马来西亚林吉特1元及古硬币14枚。经汇率查询,上述外币折合人民币470元。案发后,上述货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0月21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梁天某行至瑞安市莘塍街道镇小西路77号门口,窃取被害人江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浙C0****红色宝马轿车内的人民币5000元。十余分钟后,被告人梁天某又返回现场,返还人民币2000元至该宝马车内。案发后,另3000元人民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21日23时,被告人梁天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新感觉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汇率查询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天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天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天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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