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丁某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1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陈某甲因赌博向被告人梁某某及吴某甲借款,被害人刘某某也因赌博向被告人丁某某及陈某乙(在逃)借款。陈某甲、刘某某因无力偿还欠款,为躲避债务便相约到广东番禹以卖草药为生。丁某某得知此消息后,于2015年9月14日与陈某乙一起到广东番禹找陈某甲、刘某某,之后陈某乙打电话通知梁某某,让梁某某等人到广东番禹将陈某甲、刘某某带回毕节。2015年9月16日6、7点左右,丁某某、梁某某、陈某乙等人强行将陈某甲、刘某某从广东番禹带回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当日18时许,梁某某、丁某某等人将陈某甲、刘某某带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后,梁某某打电话通知吴某甲,吴某甲驾车到翠屏路原大众国际酒店门口接到梁某某和陈某甲后,在其车上要求陈某甲偿还其欠款,陈某甲无力偿还欠款,吴某甲便要求陈某甲向其写下33万元的欠条,当晚23时许,陈某甲写下欠条后得以离开。而刘某某则被陈某乙带到翠屏路原大众国际酒店旁边陈某乙的家中,直至第三天,刘某某找人借钱还了陈某乙四万元欠款并保证余款将尽早还上后才得以离开。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甲、刘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丁某某予以谅解;陈某甲出具谅解对梁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高铁乘坐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陈某丙、吴某甲、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丁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梁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