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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国浩、梁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梁国浩,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国浩、梁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9年期间,被告人梁国浩、梁某某伙同同案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利用其五人担任广州市白某某**街**村**经济合作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街**社的“穿衣带帽”、“**酒店”工程交由李某某承包,工程结束后收取李某某贿送的工程好处费现金人民币(下同)共计27.5万元,每人分得5.5万元。

(二)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梁国浩、梁某某伙同同案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利用其五人担任广州市白某某**街**村**经济合作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街**社的“**工业区”、“**街**号**号”、“**大厦”工程交由梁某丁承包,工程结束后收取梁某丁贿送的工程好处费现金人民币共计80万元,每人分得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工作证明、建筑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梁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梁国浩、梁某某及同案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浩、梁某某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国浩、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国浩、梁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及光盘资料4张。

3.被告人梁国浩、梁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3万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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