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梁国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78********,汉族,大学本科,原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徽省休宁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甲镇**路**号**室,住安徽省休宁县*甲镇**苑**号。梁国平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休宁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梁国平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休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国平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梁国平受贿犯罪事实
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3月,被告人梁国平在先后担任休宁县*乙镇镇长、党委书记、休宁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方某某、丁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50.3015万元,其中收受现金人民币31.74万元、购物卡2.6万元、饭店充值卡0.5万元、价值10.7万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价值3.0328万元的高档烟酒和价值0.7287万元的手机两部、他人免费提供的房屋装修费用1万元,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报批、解决土地指标、争取项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1.梁国平在担任*乙镇镇长、党委书记、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省常山县**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乙镇**水泥公司熟料运输商方某某在解决其与*乙镇村民纠纷中提供了帮助,并于2013年下半年、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先后四次在其*乙镇办公室内收受方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每次2万元,共计8万元;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在其枫林丽景的家中收受方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每次2万元,共计4万元;于2018年10月份,在*丙镇*甲村其岳父家中,收受方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万元。
2.梁国平在担任*乙镇镇长、党委书记、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自来水厂老板张某甲在争取城镇供水项目资金、*乙镇*乙村供水项目中谋取利益,并于2013年年底在休宁县人事局宿舍附近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2.2万元;于2015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先后五次在其*乙镇办公室、枫林丽景的家中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每次0.2万元,共计1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张某甲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过户至梁国平妻子名下,并在未实际收到车款情况下出具了一张已收到6万元车款的收条。2018年10月19日,梁国平因调任休宁县国土局任职,才将6万元车款转账支付给张某甲。经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部门认定,该车在价格基准日(2014年12月25日)的市场价值为10.7万元。
3.梁国平在担任*乙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山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争取用地指标、协调纠纷中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11月份在其枫林丽景的家中收受该公司老板唐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4.梁国平在担任*乙镇党委书记、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山*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甲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事中谋取利益,并于2018年8、9月份在黄山*甲茶厂内收受胡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于2018年8、9月份收受胡某甲以现金红包的形式所送人民币0.2万元;于2019年下半年收受胡某甲现金人民币0.1万元。以上合计4.3万元。
5.梁国平在担任*乙镇党委书记、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山*甲茶叶有限公司在征地拆迁和用地指标报批事宜中提供帮助,并于2015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先后五次在其枫林丽景的家中收受该公司老板叶某某以红包形式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24万元。
6.梁国平在担任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山*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报批中提供帮助,于2019年和2020年春节前,在其国土局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0.4万元;于2018年9月份收受胡某乙以红包形式所送现金人民币0.2万元。以上合计0.6万元。
7.梁国平在担任*乙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乙镇原*丙村党支部书记胡某丙在**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谋取利益,并于2012年12月份在其*乙镇办公室内收受胡某丙所送的休宁县农村合作银行3万元“定活”存单。2013年1月19日,梁国平让其妻黄某某将该存单中的3万元取出并存入梁国平的银行卡内。
8.梁国平在担任*乙镇镇长、党委书记、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山市*乙茶厂在协调纠纷等事宜中提供帮助,并于2012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先后七次在*乙镇办公室内收受该茶厂老板韩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1.6万元;于2019年、2020年春节前在其国土局办公室内收受韩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0.4万元。上述购物卡总计2万元。2012年梁国平对其枫林丽景房屋进行装潢时,接受韩某某在水、电、砖工环节中免费为其提供的材料及人工费用共计1万元。
9.梁国平在担任*乙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山市**混凝土公司在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以及协调与村民之间的纠纷等问题中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收受该公司老板蔡某某所送价值0.5万元屯溪临江渔府充值卡一张;于2018年8月份收受蔡某某以红包形式所送现金人民币0.2万元。
10.梁国平在担任*乙镇党委书记、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为休宁县*乙生态农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调项目纠纷、变更土地性质等事宜中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春节前、端午节前、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先后四次在其*乙镇政府办公室、枫林丽景的家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杜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0.6万元。于2018年8月份收受杜某某以红包形式所送现金人民币0.2万元。
11.梁国平在担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休宁*甲置业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提供帮助,并于2020年春节前在其枫林丽景的家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程某某所送一箱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10条利群(休闲云端)硬盒香烟。经休宁县烟草专卖局证明,利群(休闲云端)硬盒香烟建议零售价为1000元/条。经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部门认定,飞天茅台酒价值为0.8994万元。以上价值合计1.8994万元。
12.梁国平在担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山**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用地指标报批事宜中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中秋节前在其枫林丽景的家中收受该公司老板丁某某所送的一箱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于2020年春节前在其枫林丽景的家中收受丁某某所送一箱6瓶装52度剑南春白酒。经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部门认定,上述酒水价值合计1.1334万元。
13.梁国平在担任*乙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山市*乙茶叶有限公司在争取用地指标一事上提供帮助,并于2014年7月份,在其*乙镇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所送银色苹果5S手机一部;于2015年8月份,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吴某某所送灰黑色华为P8手机一部。经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部门认定,上述两部手机价值合计0.7287万元。
被告人梁国平于2020年4月17日被休宁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现场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犯罪事实。梁国平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违法违纪所得。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梁国平身份证明材料及任职材料、休宁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土地报批及项目立项材料、车辆过户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方某某、张某甲、叶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国平的供述和辩解;
4.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梁国平玩忽职守犯罪事实
2010年,由黄山*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投资开发的“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项目落户在休宁县*乙镇,征地拆迁工作由*乙镇政府负责。*乙镇*丁村原村书记张某乙所有的*丁老小学(包含“五七”公房)属于拆迁范围。2012年9月13日,经*乙镇时任党委书记曹某某、时任镇长的被告人梁国平同意,*乙镇政府预付张某乙30万元房屋拆迁款。因张某乙对*乙镇政府提出的拆迁标准不认可,经*乙镇政府默许,该房屋的拆迁标准由张某乙和*乙公司协商确定。经*乙公司法人代表孙某甲同意,该公司同意按照当时合福高铁黄山段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结算标准1650元/平方米给予张某乙共计114万元的拆迁补偿款。2014年1月26日,经孙某甲同意,张某乙以借条形式从*乙公司领取50万元房屋拆迁款。2014年3月28日,*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出具书面报告恳请*乙镇政府代为支付张某乙拆迁补偿款,并承诺一旦有资金第一时间归还镇政府。
2014年4月22日,张某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休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同年8月3日,*乙镇政府向休宁县人民法院、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乙镇*丁村张某乙挪用公款事宜的情况说明”,证明张某乙已于2012年9月13日预领30万元、2014年1月26日预领50万元房屋拆迁款。2016年3月初,张某乙多次找到*乙镇时任党委书记梁国平讨要余下的房屋拆迁款。梁国平于2016年3月29日主持召开*乙镇党委会,研究了为*乙公司垫付张某乙64万元房屋拆迁余款一事。会议记录显示,梁国平在会议上明确提到*乙公司已支付张某乙50万元拆迁补偿款,会议最后研究决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支付张某乙64万元拆迁补偿款。
2016年4月5日,*乙镇政府和张某乙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镇政府支付张某乙房屋拆迁款64万元,其余资金50万元待*乙公司资金到位后,再按相关程序付清。次日,*乙镇政府将该64万元支付给张某乙。2017年1月24日,*乙镇召开党委会议,再次研究支付张某乙剩余的50万房屋拆迁款一事。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支付张某乙20万元房屋拆迁款。2017年1月25日,*乙镇政府和张某乙签订《协议书》,由*乙镇政府支付张某乙20万元房屋拆迁款。
2018年,*乙镇政府通过梳理发现2012年张某乙已预领30万元房屋拆迁款。同年10月16日,*乙镇政府和张某乙签订《张某乙领取原*丁村村小学拆迁费情况的确认书》,确认2012年9月12日,*乙镇政府预付张某乙拆迁补偿款30万元;2016年4月5日和2017年1月25日*乙镇政府分别支付张某乙64万元和20万元拆迁补偿款,以上共计114万元。*乙镇政府在明知*乙公司已支付张某乙50万元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仍支付张某乙114万元,存在超额支付张某乙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梁国平作为*乙镇时任党委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项目处于瘫痪状态,*乙公司负债累累,明显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同意*乙镇政府先后为*乙公司垫付张某乙84万元拆迁补偿款,且存在超额支付的问题,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梁国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玩忽职守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梁国平身份证明及任职材料、黄山*乙置业公司资金情况及失信执行材料、(2014)休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乙镇党委会记录及相关支付协议、确认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孙某某、曹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国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国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梁国平在担任*乙镇党委书记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国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梁国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莉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国平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监察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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