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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村**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查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以自己往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火车站对面一个工地供应木方和模板缺少资金需要找合伙人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51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立案前,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6日偿还赵彦海1.76万元。立案后于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3日偿还赵彦海6000元。

2、2019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梁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手段诈骗马某某人民币43万元,诈骗王某甲65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谎称往工地发木方缺少资金为由诈骗张某某人民币2.7万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手段,共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159.9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对账单 、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赵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乙 、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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