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梁卫国,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宿舍,住娄底市娄某某**栋**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卫国涉嫌组织卖淫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3日、2020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2020年4月4日至4月18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卫国与古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6月在娄底“达盛假日酒店”二、三楼开设一家名为“达盛水艺洗浴中心”的卖淫嫖娼场所,该场所卖淫女为4-7人,为嫖客提供268元至428元价位的有偿性服务。招聘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均已判刑)等负责该场所的日常运营。2017年1月4日晚,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将该场所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及卖淫女杨某某、滕某某、曾某某、嫖客许某某、张某某。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梁卫国在娄底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租房合同、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钟表、现场照片、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滕某某、张某某、许某某、肖某某、江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卫国及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卫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卫国与他人共同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卫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卫国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卫国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卫国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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