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3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1********,汉族,群众,文盲,无业,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7月2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0月22日、2019年6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八日、二十日。被告人王某甲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冯某甲(已逮捕)纠集姜某甲(另案、已起诉)、冯某乙(已取保)等人,在沭阳县新河镇与颜集镇交界的大沂河船上,沭阳县颜集镇堰下村姜某甲家中等地聚众赌博,约高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等三十余人,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以抽头、“放高炮”方式非法获利。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在冯某甲赌场上负责维持秩序,并按照一万元一天抽取四百元的“放高炮”方式向林某某、方某甲、王某甲等人提供20余万元资金用于维持赌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王某乙、方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冯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
2018年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耿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沭阳县庙头镇庙头村五组姜某丙家,被告人梁某某及耿某某用暴力手段向林某某索要“高炮”钱,致林某某右小腿被匕首戳伤。经鉴定,林某某右小腿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告人梁某某暴力索要赌债,仍为其提供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卷宗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