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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曾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满芽,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30481197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个体经营。2013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外号“日本”,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30481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无业。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26日间,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和贺某某(在逃)在耒阳市商议外出盗窃赚钱。梁某某准备两个专撬保险柜的七字型扁铁,曾某某准备一个“AB锁”专用开门锁工具。

3月27日11时许,三人驾驶号牌为湘******的白色小车从耒阳市来到衡山县白果镇,当日17时许,梁某某三人在白果镇**路**号附近见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后决定到该栋民房实施盗窃。贺某某将车停放到建材市场与民房间的巷子一侧,三人从楼房后面上楼梯,在二楼刘某某住宅实施盗窃。曾某某用AB锁将刘某某家的防盗门打开,梁某某、曾某某二人入室行窃,贺某某负责望风。梁某某、曾某某二人在刘某某卧室盗得35条黄色芙蓉王香烟,并在其家中找到一塑料收纳箱将香烟装好离开。二人出门在楼梯间看是否有人,发现刘某某老表张某某从六楼下来,曾某某于是将收纳箱放置于二楼楼梯间窗台,随后梁某某、曾某某二人跑出民房。贺某某也分头逃跑。

三人逃跑间,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抓住贺某某,梁某某、曾某某本已逃脱,但又返回,意图搭救贺某某,梁某某假装围观群众走到贺某某进面前,趁他人不备从贺旭东上衣口袋中取出车钥匙扔给曾某某,并从车尾箱拿出两把七字型扁铁跑向贺某某,一边拉扯贺某某,一边挥向控制贺某某的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刘某某、张某某害怕被打到,遂散开,贺某某趁势挣脱。此时,曾某某倒车接应,撞到梁某某,其手中扁铁被撞落,同时杨某某拾起地上砖头,砸向小车前挡风玻璃,贺某某捡起扁铁向杨某某打去,杨某某躲开,梁某某与贺某某遂迅速上车,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家被盗香烟价值7630元。

2020年4月24日,梁某某在耒阳市水东江桥头居委会**组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曾某某在耒阳市城北路收容所家属楼*楼**室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抢劫未遂,二人为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同时二人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巍

检察官助理:吴诗蒙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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