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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梁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0********,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组。2009年6月因敲诈勒索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5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梁某至本区**镇**路**弄**号**室被害人熊某某暂住处,打开外门门锁后入室,从熊某某卧室内窃得总计价值人民币2,466元的华为牌荣耀108+128G移动电话1部、华为牌荣耀V96+64G移动电话1部、联想牌Ideapad700-15isk型笔记本电脑1台。当日下午,被告人梁某将上述赃物以总计人民币1400元销售于他人。

次日夜,被告人梁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辖区高行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拒不供述上述入户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暂住处财物被窃的事实。

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与被告人梁某一起到案发区域的经过。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账单详情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以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的总价从被告人梁某处收购得到上述三件赃物的事实。

4.相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本案涉案赃物被从证人周某某处调取,并已发还被害人熊某某。

5.相关的路面监控视频光盘、截屏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梁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6.相关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涉案视频截图中的人像系被告人梁某。

7.相关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本案涉案赃物的价值。

8.相关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某的身份及系累犯。

9.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维中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号:***/1901****)。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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