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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蒋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街**号。2015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起,被告人梁某某在广州市白某某棠下西街l号三楼红叶棋牌室,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被告人蒋某某负责抽头渔利,6月24日2时许,梁某某、蒋某某和多名参赌人员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无主赌资人民币550元和扑克牌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赌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蒋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梁某某、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十五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4.缴获的赌资,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二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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