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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曾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伟,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27将本案退回三亚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24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中下旬,被告人梁某某在福建省霞浦县老家找到被告人曾某某,提议二人共同出资与李治治、张新好(二人已判刑)驾驶船舶到公海向“大象”(公海大型供油船)购买柴油偷运回海南,从中赚取运费利润,曾某某表示同意后,二人找到李治治、张新好,共同商量到海南走私柴油的具体事项。同年8月底,梁某某、李治治、张新好到海南找到曾宪法(已判刑)、郑雄(已判刑)、黄晓毅(另案处理)商量走私柴油的具体事宜。商定由曾宪法、郑雄提供“海富供**号”船作为“中巴”(中型运油船),负责联系境外“大象”确定购油数量和价格,提供“大象”的经纬度、联系方式、收款账号、油样及联系购油下家;梁某某、李治治等人提供购油资金并驾驶“中巴”去往公海,按曾宪法、郑雄指令从“大象”处接驳柴油,支付“大象”购油款;黄晓毅负责派船接驳走私入境柴油并进行销售。同时商定从利润中抽取每吨280元作为运费支付给梁某某、李治治等船上船员,剩余利润由曾宪法、郑雄共同占50%,梁某某、曾某某、李治治、张新好等四人共同占50%,四人约定扣除船员工资及曾宪法、郑雄等人利润后,剩余利润再由其四人平分。合作意向达成后,梁某某、曾某某、李治治、张新好共同筹措了100万元(其中梁某某出资16万元,曾某某出资34万元,李治治、张新好共出资50万元)转至曾宪法、郑雄等人控制的肖某某账户,用于“海富供**号”船到公海向“大象”购买柴油。2017年9月至11月,曾宪法通过郑雄等人与停泊于公海的“大象”取得联系,确定购买柴油的数量、价格、接驳海域坐标,并确定以1张1元纸币作为中巴与大象之间对接暗号,曾宪法团伙指挥“海富供**号”船船长李治治、船员梁某某、李天鹏(已判刑)、张新好等人驾驶“海富供**号”船至公海“大象”处接驳柴油,后偷运入境至三亚海域卸驳给其他船舶。根据以上走私模式,船长李治治,船员梁某某、张新好等人,先后7次驾驶“海富供**号”船从三亚前往指定公海“大象”位置,从“大象”处接驳柴油后偷运至三亚等地销售牟利。以上7船次涉及走私柴油合计1107吨,经海口海关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96459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卫星电话、卫星导航、海图机、单边带、对讲机、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立功材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确认案件中海域性质的函及复函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及另案被告人郑雄、曾宪法、李治治、张新好、黄晓毅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结伙从境外海域直接将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应缴税款特别巨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彩云

                                               检察官助理:崔朋飞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09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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