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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财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梁某财,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2015年7月9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财在本市海珠区赤岗路六福广场对出人行道处,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阳某某放在口袋内的苹果6S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33元)。

2019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财在本市海珠区聚德北路恒丰市场旁大森林药店门口干果店,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右边外套口袋内的华为荣耀10手机1部。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梁某财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梁某财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财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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