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梁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在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槐锦路39号的“万州烤鱼店”内喝酒时,与被害人蒋某甲(死者,殁年46岁)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双方继而在“万州烤鱼店”门前相互抓扯,后梁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蒋某甲左胸部并逃离现场。蒋某甲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蒋某甲系单刃锐器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梁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刀具等物证;2. 救护车接诊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3. 证人梁某甲、梁某乙、银某某等的证言;4. 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5. 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DNA检验报告、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因口角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倚琴
检察官助理 刘晓晓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6册、材料5页(附光盘2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刀具一把随案移送。
5.被害人蒋某甲之母黄某某、之女蒋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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