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期间,“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为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租用从化市**镇**村土名“烂塘”、“培岭山”、“塘滩”范围内共419亩农用土地,作为从化“**”楼盘项目的绿化用地。为了能顺利租用上述土地,时任**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陈某某(已判刑)经公司同意,与罪犯杨某甲(**村村书记)、罪犯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均是**村**社干部)及被告人梁某某达成协议,给予五人每亩地5000元、共计2095000元的好处费,以此让被告人梁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帮助做村民征地工作。被告人梁某某与上述四名同案人利用村干部或社干部的职务便利,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与“广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出租上述农地50年。2009年9月20日,罪犯杨某乙找来“广州市从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土石方开挖、外运合同》。“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将2095000元转入“广州市从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扣除相关税收和挂靠管理费后,杨有成等人取得1940808元。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将该笔款项中的30多万用于其它租地开销后,五人各分得30万元。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艺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