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05年10月8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江燕路鸿星海鲜酒家门口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盗得被害人曹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本市海珠区燕子岗108号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盗得被害人施某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20.48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海珠区万科里地铁站C出口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盗得被害人邹某甲停放于此的美团送餐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外卖箱(价值人民币1417.25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金碧一期都市广场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盗得被害人邹某乙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411.99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昌岗中路达镖国际广场附近,盗得被害人桂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富力海珠城A区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盗得被害人蔡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素蕙
检察官助理: 范宇鑫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卷;
3.《证据明细》两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扣押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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