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梁某以邀被害人孙某某入伙投资做凯里职院填土工程、修路工程、凯里市永乐路老市公安局背后地下室开挖工程等工程需交纳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孙某某人民币共210万元。孙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梁某退钱,梁某谎称其可以用公司在河南项目上的资金来解决但需交纳相关税款等费用又骗取孙某某19.3万元。之后孙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要求梁某退钱,梁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孙某某见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报告;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英碧
2019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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