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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桓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桓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桓某某2017年6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桓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桓某某、贾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全椒县**KTV唱歌,桓某某酒后为寻求刺激在包厢内随意打砸包间内物品,后又至KTV收银吧台和贾某某对吧台物品进行打砸,造成包厢内的大理石茶几、收银吧台的打印机、电脑显示屏损坏,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全价认定**KTV被损毁物品价值为2358元。

2018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桓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在**KTV唱歌,为了追求精神刺激先后无故殴打**KTV服务员卢某某。

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桓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在全椒县**KTV唱歌,**KTV经理曹某某向被告人要桓某某毁坏财物的剩余款,并发生争执,后在包间唱歌时,因怀恨在心,被告人桓某某等人,无故对服务员李某某和盛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底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桓某某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桓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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