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桑海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5月30日被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7月14日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6月27日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海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桑海成乘车至濉溪县**镇**村,其在14时至16时期间,趁人不备先后进入王某某、汪某某、曾某某、董某某、赵某某、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黄某某9名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均以租房为由离开现场,未盗窃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关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桑海成的供述和辩解;
5.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海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海成多次入户盗窃但未盗窃到财物,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桑海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唐小利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桑海成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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