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桑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桑某甲在宿州市桥区**镇**村**组村民桑某乙家喝喜酒,同桌的有被害人位某某等人,酒后被告人桑某甲和被害人位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桑某甲将被害人位某某鼻部、右手食指咬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位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桑某甲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朱仙庄派出所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证、损伤及现场拍照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宁生

                                   检察官郑玉宏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路口村桑家族72号,联系电话1538575****、17719331623 

    2.诉讼、证据卷壹册、补查材料拾玖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