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桑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昆山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庄**号)。
被告人桑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昆山市**镇**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庄**号**户)。
辩护人陈映池,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桑某乙、桑某甲在昆山市**路**面馆门口检查卫生时,与面馆老板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桑某乙、桑某甲殴打陈某某,致陈某某左侧第7、8、9肋骨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胸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桑某乙当场报警,民警至现场将桑某乙、桑某甲带至同心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桑某乙、桑某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两名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分别在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人口库查询、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陆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甲伙同桑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洁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庄**号;被告人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庄**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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