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现住河南省禹州市**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参资入股1万元的形式,伙同他人购买了一台YJ14-22型卷烟机,在河南省叶县马庄乡李庄村非法加工生产白条烟支。此烟机由张某某承包,由卢某某负责管理,并由李某某和刘某某二人负责开机,共生产出白条烟支21.7余万斤(折算烟支1.19亿余支或折算价格4569.6万元)。期间,被告人桑某某通过出资入股购买烟机分红,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0年3月,被告人桑某某为谋非法利益,到位于河南省叶县马庄乡李庄村一非法开设的烟丝厂参与管理,通过领取“工资”,共非法获利14000元。2010年10月,被告人桑某某通过向王某某贩卖2000斤烟丝(折算价格36680元),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现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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