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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栋**单元**室捕前住平山县****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平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平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桑某某经平山县行政审批局许可,可对麻雀、野猪、野鸭等经营范围动物购销,2019年9月至10月(具体日期不详),桑某某在平山县南甸集市上收购麻雀时一并收购了两只野生动物死体后一直存放于家中,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只为红隼、 一只为红角鸮,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红隼、红角鸮各一直,现暂扣于平山县森林公安局;

2.书证

    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桑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

张林司【2019】林鉴字第7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照片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智增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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