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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桑某某将洮南市**乡**村**窝棚南500米处的林地改变该林地用途,种植高粱。经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桑某某改变林地用途共计15.45225亩,林种为一般公益林地。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于2020年春季全部还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史某某、蒲某某、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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