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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桑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村**坝**号。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桑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桑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桑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及常熟市沙家浜家中等地,以母亲重病、车祸,买房急需资金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金某甲、徐某甲、马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317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桑某某于2017年10月间,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15000元。

2.被告人桑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间,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5000元。

3.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金某甲人民币52500元。

4.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5月至11月间,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金某乙人民币94000元。

5.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8月8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2000元。

6.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000元。

7.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0000元。

8.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40000元。

9.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11月11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000元。

10.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000元。

11.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5000元。

12.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

13.被告人桑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14.被告人桑某某于2019年1月5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桑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至常熟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手机截图、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甲、徐某甲、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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