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桑某某聚众斗殴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95********,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苏木**嘎查**组**号,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家属楼 **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锡林浩特市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5月29日因盗窃罪被锡林浩特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在锡林浩特市敖包风情街路口**南侧,被告人桑某某、李某甲(另案起诉)、董某某(另案起诉)、孟某某(行政处罚)、张某某(行政处罚)、张某甲、悦某某(另案起诉)、孙某某(另案起诉)、贾某某(行政处罚)、苏某某、冯某某一行人与查某某(另案起诉)、白某某(行政处罚)、张某乙(行政处罚)、李某某(行政处罚)、魏某某(行政处罚)、刘某某、图某某一行人发生持械斗殴, 期间孙某某持镐把殴打查某某,李某某持镐把对白某某、张某乙进行殴打,被告人桑某某积极参与。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视听资料光盘制作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张某某、悦某某(另案起诉)、李某某、魏某某、白某某、张某甲、张某鹏、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董某某(另案起诉)、查某某(另案起诉)、李某甲(另案起诉)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见孙某某案随案移送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系一般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勇波

                                       2019年8月6 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