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8年1月25日因无证驾驶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6********,汉族,初中拟好,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桑某某、周某某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要求周某某归还华夏银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桑某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华夏银行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发出腾房公告,于2018年12月12日下达交付轿车通知书,要求桑某某、周某某名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号*幢*室的房屋腾空及周某某名下的牌照为浙GH7****的奔驰汽车交付。但桑某某、周某某至今仅支付88228元,其余款项均未支付,也未按照法院公告腾空房屋及交付车辆。经查,2018年6月13日,华夏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数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桑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归案。案发后,2019年9月6日,桑某某、周某某支付了2万元,并获得浙江数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2019年4月30日,浙江数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某某、桑某某等人达成执行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关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桑某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刑事侦查的报告、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移送、立案审批表、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机动车登记材料、民事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腾空房屋公告及送达照片等;
2.证人陶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桑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培培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为137********。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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