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桑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门前,将王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储物盒内的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桑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5.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威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