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桑某某至本市**煤矿女子监狱监区东侧工地上,采用打开油箱盖、通过塑料软管抽油的方式窃取拖拉机内的柴油,共盗窃作案3次,窃得他人所有的柴油300升,合计价值人民币159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5日,被告人桑某某至本市**煤矿女子监狱监区东侧工地上,窃得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掘机内的柴油50升。
2.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桑某某至本市**煤矿女子监狱监区东侧工地上,窃得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掘机内的柴油150升。
3.2020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桑某某至本市**煤矿女子监狱监区东侧工地上,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掘机内的柴油100升。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桑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桑某某通过公安机关共向被害人姜某某、陈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组织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检察官助理:吴震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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