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4120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2019年3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桑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桑某某先后于2019年9月25日1时50分许、9月26日2时38分许、9月28日3时41分许,三次采用翻墙方式进入本区**镇**路**号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窃得存放于上址的钢材零件共计1400公斤(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080元,部分已缴获),后分三次销赃至本区**镇**弄**站经营人高某某处,得款共计人民币3222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抓获被告人桑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被害单位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孙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被害单位上海**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主管,2019年9月26日下午其发现放置于厂区西侧露天的一批钢材零件不见,同月28日上午,又发现一批钢材零件不见,后经调阅监控发现是一名男子所为,且同月25日也出现在其厂区内实施盗窃,后其在安亭一废品收购站找到公司被窃部分钢材零件,并从收购站老板处得知卖钢材的男子名叫桑某某,其遂报警的事实;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9年9月26日、27日、28日凌晨,其分别以人民币922元、1540元、76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桑某某处收购铁条1吨多的事实,且其收购桑某某的铁条价格按铁条的不同分别为每吨2200元或2300元;
3.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桑某某的经过;
4.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截图,证实涉案监控光盘已调取;
5. 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实涉案废钢零件合计价值人民币3080元;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桑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 涵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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