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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61981********,藏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甘肃省碌曲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河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11时许,贡某某(已判决)跟被告人桑某某提议到河南县实施盗窃,在征得桑某某同意后,俩人驾驶贡某某的甘P·1****牌黑色现代轿车前往河南县**乡踩点。之后经桑某某联系,同案犯索某某(已判决)和久某某(音译、在逃)驾驶索某某的青A·F****牌红色货车到盗窃地点附近与桑某某和贡某某汇合。当晚,桑某某开着贡某某的黑色轿车负责放风,其余三人到事先踩点好的地点实施盗窃。次日凌晨01时许,三人将盗得10头牛赶往事先准备好的红色货车处准备装车时被附近牧民发现,于是四人将盗窃的10头牛和红色货车遗弃后,驾驶黑色轿车逃跑至甘肃省玛曲县。经鉴定,被告人桑某某伙同他人盗窃10头牛的总价值为6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电子档案、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被盗牲畜刑事照相、作案车辆信息以及刑事照相、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和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才某甲和才某乙的陈述;3.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索某某和贡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本案被告人桑某某在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盗牲畜均已找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拉 本 加

助理检察员:索南东智

书  记  员:娘 毛 太

  2020 年 3 月 26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河南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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