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公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01988********,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住仁布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仁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被仁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大概晚上八,九点左右,被告人桑某某在接到其弟弟琼某的电话后回到家看到父亲次某被大哥明某气晕后,被告人桑某立即从厨房床上拿起一把刀子冲向一楼,在一楼楼梯处用刀子反方向向被害人明某的腹部刺了一刀,致使被害人明某空肠破裂。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子1把
2.书证:(1)被告人桑某某户籍证明信1份;(2)作案工具扣押清单1份;(3)作案工具照片11张;(4)被告人桑某辨认作案工具笔录1份及照片8张;(5)被告人桑某某指认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15张;(6)现场照片29张、现场方位图1张
3.证人证言:证人琼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1)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2)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1份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用刀子捅向被害人明某腹部,致其重伤二级,伤残十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珍
检察员:达娃曲珍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仁布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一份;
4.被害人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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