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X19XXXXXX5XXX,汉族,初中,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XX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蔡某军(已判决)在聊城市茌平区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且为讨要债务指使他人非法拘禁他人、滋扰他人,形成了以蔡某军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桑某某明知蔡某军等人系恶势力团伙,仍然加入该团伙,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被告人桑某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的犯罪事实及违法行为:
1、2016年蔡某军(已判决)、穆某保(已判决)在聊城市茌平区林庄新村别墅等地聚众赌博,被告人桑某某在赌局上提供抽水等直接帮助;
2、2016年11月份为索要债务,蔡某军指使穆某保、桑某某采取堵门、拉横幅等方式对尹某的父母进行滋扰;
被告人桑某某的个人犯罪事实:
2016年2月因被告人桑某某的哥哥桑某之与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桑某某等人与耿某某等人发生互殴,经鉴定耿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耿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犯蔡某军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且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洋
检察官:陶婷婷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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