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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11991********,藏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阿坝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县**乡**村**组**桑。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桑某某为获取1千元的高额开车报酬遂至彭州市濛阳镇,将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转移至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9号,并更改了该车车牌号以掩盖车辆的来源。经核实,该车系被害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在成都市新都区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21667元

2019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金牛区卡拉卡拉漫温泉将被告人桑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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