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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463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6103271995********。2012年2月因盗窃被陕西省宝鸡市陇县抓获,后被送西安市少年管教所管教二年六个月。因抢劫嫌疑,于2014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底,被告人桑某某伙同罪犯陈某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桑某某和罪犯陈某某至我市福田区**路段搭乘了出租车司机卢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粤BT6****)。当车行至罗湖区**山庄**路段时,罪犯陈某某即示意卢某某停车,坐在后排的被告人桑某某趁卢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皮带勒住卢某某的脖子,并致卢某某晕倒。罪犯陈某某趁机抢得卢某某上衣口袋内三星NOTE3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116元),裤子口袋内约人民币1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桑某某和罪犯陈某某逃窜至东莞市**镇,将抢劫得来的三星手机变卖后分头逃跑。被告人桑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皮带一条;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票一张、身份资料、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涉案手机号码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的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穆某琳、刘某良、王某纯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自愿认罪,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5年3月26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皮带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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